受到「補教人生」的衝擊,已論及婚嫁的小英擔心嗜酒如命又花名在外的男友婚後不檢點,於是雙方約法三章:1.如果婚後男方喝酒鬧事或有外遇,雙方馬上離婚
2.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歸女方.
3.離婚後財產全歸女方所有,請問這樣的約定,在法律上有效嗎?
所謂的「婚前協議」(有人稱為「婚前契約」),在國外比較普遍,指未婚男女在結婚之前,就婚後雙方各項權利義務分擔的事項加以約定的一種契約.其實,結婚,也是一種契約行為,在法律上稱之為「身分契約」,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所成立的契約.有關婚前協議,我國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,不過,基於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,只要其內容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婚前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.
例如:因為婚姻是以夫妻雙方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,因此,若以「離婚」為前提所簽訂之婚前協議,則會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,所以這種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.又如在婚前協議中約定離婚後的財產分配 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贍養費給付等問題亦同,在法律上也不生效力.所以,在前面的案例,小英與其男友在婚前約定,如果婚後男方喝酒鬧事或有外遇,雙方馬上離婚,以及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及財產的歸屬等,在法律上是無效的.
那麼,哪些婚前協議的內容是可以約定呢?例如:我國民法明文規定,對於夫妻的冠姓 住居所 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,夫妻財產制 子女姓氏 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等,均可由夫妻來約定.其次,針對家庭分工的問題,雖然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,但因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,因此,婚前協議中約定,也是有法律效力的.此外,若約定外遇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金錢上的賠償,只要協議內容不涉足「離婚」,這樣的約定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.
在傳統認為以「愛」及「信任」為基礎而建立的婚姻關係,男女雙方在婚前即訂定協議,約定婚後彼此的權利義務,難免被認為有些「傷感情」.因此,簽訂婚前協議時,務必謹愼並充分溝通,而且,要尊重雙方的意願,以禮相待,不可勉強,以免雙方婚前為此撕破臉而結不了婚,則反而有失婚前協議的本意了.當然,婚前協議內容因涉及將來能不能發揮預定的法律效力,最好在簽訂前能徵詢一下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,以免將來被認定為無效而白忙一場.
以上文章取自於Wedding 花之嫁紗中,由律師陳明暉執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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